为强化企业税务合规性引导,从本期开始,本版开设“专家访谈”栏目,围绕企业在实务中遇到的涉税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邀请财税领域专家展开深度分析,一同探讨解决之道。本期聚焦企业老板和会计之间的税务分歧展开讨论。
“我们老板不懂税法,老让我想办法减少税收支出”“我们公司会计胆子太小,老拿合规说事”……在日常采访中,记者经常能听到企业老板和会计的类似“吐槽”。实务中,老板和会计难免对同一税务事项持不同的处理意见,甚至截然相反的处理意见。从防范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方面出发,有些会计会坚决拒绝执行老板的税务处理要求,甚至不惜用辞职来捍卫自己的专业意见。针对这一现象,记者正常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磊、德勤中国税收政策领导合伙人钟国辉、中汇税务集团全国首席技术官赵国庆三位专家,听他们分享对此类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记者:在具体工作中,您是否遇到这一种一种现象:对于同一税务事项,企业老板和会计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刘磊:从我的工作感受看,这样的一种情况比较普遍。严格来讲,您说的“老板”和“会计”是个统称,不是特指某个人。其中,“老板”不仅指老板本人,也包括企业管理层其他人;“会计”也不仅指会计本人,也可能是企业首席财务官、税务总监或财税团队里的其他人。
我曾遇到这一种一个案例:在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一家公司负责人要求财务专员将企业符合门槛的人员全部列为研发人员,以此增加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社保费支出,这样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减少税收支出。对此,企业财务负责人坚决反对。在他看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实际从事研发的人员,其工资性支出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若随意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很可能因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带来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赵国庆:实践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去年,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曾和我谈到,当初企业内部讨论把法人持股平台迁址到能享受更多税收优惠的北京中关村,并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以此降低税收负担。但是,根据税法规定,法人变更为非法人,即使在工商部门已作变更程序,税收上也应按清算处理缴税。对此,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他上市公司依照上述处理并没有缴税,财务负责人如此“谨慎”,就是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的分歧由此产生。
钟国辉:正如两位所说,此现状的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部分公司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定价较为随意,缺乏合理依据,企业负责人希望能够通过设置不太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方便调配利润,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对此,财务负责人会认为上述行为风险较高,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因此拒绝执行。相比较而言,某些中小企业负责人对税收法规的理解相对有限,所以更容易倾向于采取一些明显不合规的手段减少税收支出。比如,通过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甚至购买发票的方式,虚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此,企业财务负责人因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拒绝配合。
记者:企业老板和会计对同一税务事项处理意见不一致,您认为深层次原因有哪些?
刘磊:两者立场不同。企业负责人追求的是企业效益,希望可以在一些范围内少缴纳税费,达成企业利益最大化。而财务负责人追求的却是企业合规,不引发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既是目标,也是底线。正如我刚才提到的那家企业的负责人,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减少税收支出增加企业利润,忽略了税务合规的重要性。财务负责人站在税务合规的角度,更能意识到准确处理业务的重要性,具备更强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
会计法修订后,大幅度的提高了对财务造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给企业会计带来的震慑力度更大。此前,单位财务造假最高罚款金额为10万元,违法个人的最高罚款为5万元;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单位财务造假行为能最高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0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最高处2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企业会计一定会从防范职业风险的方面出发处理问题,避免承担被处罚款及法律责任的风险。
赵国庆:我赞同刘所长的观点。对于在合理限度内减少税收支出,企业负责人的内在动力远大于财务负责人。而企业财务负责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会更多考虑自身的职业风险。就拿我上面提到的上市公司来说,企业负责人认为,有的企业在将法人变更为非法人时没有缴税,也没有被税务部门处罚,说明此类行为并不违规。如果不同样操作,可能因为税负高而导致其在市场中丧失竞争力。因此,企业负责人难免对企业会计的“谨慎”行为不理解、不满意。
在实践中,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可能对现行政策中“兼营”“混合销售”“合理商业目的”等税收概念和资本交易税收等复杂政策存在理解误区,认为财务专员通过一定的税务安排降低税负是完全有空间的,也是财务专员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财务负责人则会从职业风险的方面出发,基于现行法规充分考量违法违规的后果,基于合规底线尽可能作出平衡处理。如果实在难以“两全”,多数财务专员还是会优先选择合规目标。
钟国辉:企业负责人和财税人员在税法认知上的不对等,也可能是导致双方产生分歧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实务中,部分企业负责人可能缺乏对税法的系统认知,误认为一些“避税手段”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财务负责人受限于某些障碍,难以向企业负责人充分说明这些所谓“避税手段”的潜在后果,那么就可能使分歧成为风险的隐患。
从不同企业类型看,中小企业往往处于成长期,企业负责人一般更关注经营利润、现金流及短期效益的最大化,并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以追求更高的收益,因此较易忽视对税法知识的学习,可能会采取一些比较激进的方法降低税负。大规模的公司的管理体系一般更为完善,企业负责人的税法认知度通常也更高,但受到业绩压力、外部融资需求、股价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内部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企业负责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一些较为隐蔽的做法粉饰财务报表、不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少缴纳或不缴纳税款。与之相对的是,企业财务负责人则需考虑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更关注税务风险规避和法律后果,一般会主张选择合规的业务处理方式。
刘磊:最直接的后果,可能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比如,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扣除等事项,若企业负责人从始至终坚持错误的成本归集方式,可能会引起企业原本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无法享受,甚至还可能引发税务稽查,面临补缴税款、被处罚款等税务风险,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除此之外,企业不合规的税务处理,还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影响。
赵国庆:税法遵从成本的增加,同样不容忽视。正如我前面提到的上市公司案例,企业财务负责人明知根据税法规定,法人变更为非法人,税收上应按清算处理并缴税,但为向企业负责人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仍专门到北京咨询税务部门意见。最终,通过北京税务部门的讲解,企业财务负责人得到确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公司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可见,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分歧无法弥合,将增加企业的税法遵从成本,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甚至有可能影响最佳的处理窗口期。
钟国辉:若企业财务负责人坚持“合规第一”,而企业负责人却要求采取承担高风险的“避税措施”,企业或有关人员可能因此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影响企业信誉。同时,这种分歧也可能会引起企业的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于大企业而言,财务专员可能因没办法承受职业风险而离职,导致团队不稳定。而且,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也会受一定的影响,降低整体工作效率。从长远角度看,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战略发展,甚至导致股价波动和投资者信心的下降。对中小企业来说,企业老板和会计意见不一致产生的影响有时可能会更严重,比如导致企业法人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企业信用受损等问题,甚至影响企业生存。
记者:从企业健康发展以及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角度,当企业出现上面讲述的情况,应当怎么样才能解决?您有哪些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建议?
刘磊:我认为,一方面,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尤其要强化企业负责人的税务风险意识和纳税遵从意识,可以多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来进行辅导,让企业负责人更加敬畏税法;对于财务专员要更注重讲解税法的操作性,以引导其规范税务处理,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强化税企沟通,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税务部门应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业务实质出发,作出符合业务逻辑的公正处理。当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意见不一致时,税务部门要主动做好“讲法人”的角色,带领企业合法办税,把每一次分歧化解作为一次精准开展税法普及宣传的契机。同时,注意将这些税务分歧及解决方案收集整理成税收普法的“活教材”,并将其不断充实、完善、应用。
钟国辉:不一样的企业面临以上问题时,解决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各有侧重。比如,中小企业须更看重内部培训,让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专员都能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要求,以此避免因认知差异产生分歧及税务风险。同时,可以适时引入第三方顾问,协助做好企业负责人和财税人员之间的沟通工作,化解分歧,带领企业规范税务处理。大企业虽然管理能力和合规意识方面通常更为完善,但管理层级多,牵涉人员广,所以要发挥大企业的资源优势,例如可以成立跨部门的项目小组,在内部税务团队和外部专业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推动企业高管与内部财税部门在税法认知方面的协同,还能借助数字化工具打造业务、财务、税务一体化管理体系,打通横向部门、纵向层级之间的信息传输渠道,为统一认知、消除分歧打下基础,从而提升企业合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赵国庆:加强税收监管也是关键。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税务合规观念不一致。影响税务合规观念的一个主要的因素,是税收监管的公平性。以电子商务行业为例,电商作为轻资产行业,在任何一个地区都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如果某地区的税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该地区的电商企业可能立刻注销,迁址到其他征管相对宽松的地区。2024年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并发布了《网络站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实施后,将有效缓解电子商务行业的不公平市场之间的竞争。未来,若能利用大数据、AI等技术,营造更高效、公平、合理的税收监管环境,进一步压缩部分地区存在的“避税空间”,让企业负责人不再有可以比照的“样板”,那么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分歧自然也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