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杏彩官网注册地址     |    2025-03-04 来源:杏彩官网注册地址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川能动力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川能动力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直接持股股份中证登的登记过户程序。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合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有几率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注:能投集团董事会已决议由能投集团向化工集团增资30亿元,再由化工集团向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30亿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该事项还没完成变更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四川省国资委;一致行动人化工集团与能投资本的控制股权的人均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四川省国资委。

  注: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的相关约定,四川能源发展集团自交割日起持有化工集团与能投资本100%股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化工集团与能投资本100%股权还没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控制的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主要企业概况如下:

  注1: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的相关约定,四川能源发展集团自交割日起已实际对上表中的股权/股份拥有权益。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表中股权/股份还没完成变更/过户登记。

  注2:能投集团董事会已决议由能投集团向化工集团增资30亿元,再由化工集团向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30亿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该事项还没完成变更登记。

  注:能投集团董事会已决议由能投集团向化工集团增资30亿元,再由化工集团向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30亿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该事项还没完成变更登记。

  化工集团控制股权的人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三、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制股权的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一)收购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部分。

  能投资本控制股权的人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三、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制股权的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之“(一)收购人所控制主要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部分。

  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为省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竞争Ⅱ型企业,是服务国家战略腹地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全省能源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主力军,坚决履行省属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对所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能源主责主业,对能源产业链重点领域进行布局,打造集源网荷储一体化、水风光氢天然气等多能互补的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现代综合能源企业。围绕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做强做优做大综合能源核心主业,大力培育发展先进制造、高端化工和医药健康多元产业,发挥产融结合对实体产业的支撑作用,形成“1+N”产业布局体系。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大力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更好服务数字四川建设。

  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于2025年2月25日注册成立,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成立不足一年,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四川省国资委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对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履行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并实施控制,无财务数据。

  化工集团紧紧围绕“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电化学储能、绿色化工”三条发展主线,逐步完善公司化工产业“绿色、低碳、高端、精细”发展格局,主营业务主要涉及化工产品营销售卖、贸易、建筑加工、租赁业务、地产业务、酒店业务、服务业等。

  注2:化工集团2021年至2023年的净利润为负值,2021年至2023年期初及期末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均为负值,因此净资产收益率不适用。

  能投资本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属于投资管理行业。能投资本聚焦“资本强”,以资本为产业赋能,投资具有产业协同功能的股权项目,推进产业、公司协同发展。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期初所有者的权利利益)/2]。

  自成立以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根据化工集团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其作为被告所涉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2021年8月20日,宁夏捷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化工集团。该案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3)宁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结案。2024年11月20日,宁夏捷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化工集团签署《和解协议》,同意化工集团以现金转账方式偿付借款本息、利息及另外的费用合计2.52亿元,以了结(2023)宁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所涉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全部债权债务,全部款项应自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之日起三年半内分期付清。

  根据化工集团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化工集团正常、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到期未清偿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最近五年内,化工集团、能投资本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制股权的人在境内、境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收购人在境内、境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川能动力外,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的相关约定,自交割日起,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表上市公司权益。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表中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还没完成过户登记,直接持有上表中上市公司股份的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子公司股权还没完成变更登记。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在境内、境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川能动力外,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致行动人的控制股权的人为收购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七、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制股权的人在境内、境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之“(一)收购人在境内、境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部分。

  八、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形如下:

  注: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的相关约定,自交割日起,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上表的金融机构的股权/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表中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直接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股份和直接持有上表中金融机构股权/股份的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子公司股权还没完成变更/过户登记。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控制股权的人为收购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相关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之“八、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况”之“(一)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别的金融机构的情况”部分。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来川视察时关于科学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促进水风光氢天然气等多能互补发展的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川投集团和能投集团进行战略性重组,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组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优势协同效益、释放改革重组红利,切实增强省属企业在国家战略腹地建设中的能源安全支撑保障功能,加快打造集源网荷储一体化、水风光氢天然气等多能互补的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现代综合能源企业。

  本次合并完成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将取得能投集团直接持有的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占川能动力股份总额的30.43%),并取得能投集团持有的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从而合计直接及间接取得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占川能动力股份总额的39.46%)。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2024年12月27日,川投集团召开董事会议,同意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进行新设合并,同意《合并协议》。

  2024年12月30日,川投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以新设合并方式来进行战略重组并同意《合并协议》。

  2025年1月13日,川投集团全体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四川省国资委、四川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的持股占比分别是50.054%、45.333%、4.613%。

  2024年12月27日,能投集团召开董事会议,同意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进行新设合并,同意《合并协议》。

  2024年12月30日,能投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以新设合并方式来进行战略重组并同意《合并协议》。

  2025年1月13日,能投集团全体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四川省国资委、四川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的持股占比分别是50.054%、45.333%、4.613%。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国资委向川投集团下发《关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事项的批复》(川国资函〔2024〕137号)。同日,四川省国资委向能投集团下发《关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事项的批复》(川国资函〔2024〕138号)。

  2025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5〕57号)。

  2024年12月30日,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签署《合并协议》,同意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实施新设合并。

  2025年1月14日,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签署《合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的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票比例。

  2025年2月25日,四川能源发展集团设立并取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EBRC2R6L的《营业执照》。

  2025年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决定对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合并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025年2月27日,香港证监会同意豁免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因本次合并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义务。

  2025年2月27日,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与川投集团、能投集团签署了《资产承继交割协议》,自本次收购交割日起,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于本次合并前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承继、承接或享有;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于本次合并前的下属分支机构及下属股权或权益归属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川能动力股份。能投集团持有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43%,为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能投集团一致行动人化工集团持有川能动力143,500,000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7.77%;能投集团一致行动人能投资本间接持有川能动力23,301,151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1.26%。四川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前,能投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30.43%,成为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并取得化工集团、能投资本100%股权,从而通过化工集团间接持有川能动力143,500,000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7.77%,通过能投资本间接持有川能动力23,301,151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1.26%。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前,川能动力的直接控制股权的人是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是四川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完成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将成为川能动力的直接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仍是四川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以新设合并方式来进行,即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实施新设合并,新设企业名称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能源发展集团股东为四川省国资委、四川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合并前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承继、承接或享有,合并前川投集团和能投集团的下属分支机构及所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股份或权益归属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30.43%,并取得化工集团、能投资本100%股权,从而通过化工集团间接持有川能动力143,500,000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7.77%,通过能投资本间接持有川能动力23,301,151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1.26%;,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与化工集团、能投资本合计持有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持股票比例为39.46%。

  2025年2月27日,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与川投集团、能投集团签署《资产承继交割协议》。

  (1)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实施新设合并,新企业名称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最终以公司登记为准),合并前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承继、承接或享有,合并前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的下属分支机构及所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股份或权益归属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

  (2)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总部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0亿元(前述信息最终以公司登记为准),股东为四川省国资委、四川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出资金额分别为15,516,740,000元(占比50.054%)、14,053,230,000元(占比45.333%)、1,430,030,000元(占比4.613%)。

  (3)自交割日起,合并前川投集团和能投集团的全部资产(这中间还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股权)、负债、业务、资质、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享有和承担,合并前川投集团和能投集团的下属分支机构及下属公司股权或权益归属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自交割日起,双方应尽快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登记、备案、出资人变更等手续。

  (1)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下同),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于本次合并前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以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承继、承接或享有;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于本次合并前的下属分支机构及下属公司股权或权益归属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

  (2)自交割日起,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须履行的义务、责任由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承担。本次合并将涉及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承继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已发行债券项下的债务。

  (3)各方需尽快办理前述权利义务交接、交割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登记、备案、出资人变更、员工劳动合同转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等),其中涉及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下属分公司和直接持有的公司或企业的相关变更手续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4)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应在《资产承继交割协议》生效后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进行权益变更披露并就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直接持股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办理所涉及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应尽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本次合并后的四川能源发展集团会计报表。

  (6)如一方在办理上述相关事项时需要其他方协助,其他方在必要范围内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予以协助。

  (7)视以上事项办理进展,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应及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程序”之“(二)尚待履行的程序”部分。

  根据中证登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化工集团共计质押上市公司股票143,500,000股,但本次收购不涉及化工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的人能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入资金的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国资委向川投集团下发《关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事项的批复》(川国资函〔2024〕137号)。同日,四川省国资委向能投集团下发《关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事项的批复》(川国资函〔2024〕138号)。

  本次收购前,能投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61,714,2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0.43%),化工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3,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7.77%),能投资本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301,1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26%),能投集团与化工集团、能投资本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28,515,40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9.46%)。

  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本次收购系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实施新设合并,本次收购后,新设公司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取得能投集团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561,714,2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0.43%),并取得能投集团持有的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从而合计直接及间接取得上市公司728,515,40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9.46%)。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情况”之“(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动情况”。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请参见另行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